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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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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k4Printing, Plastics, Coatings

销售条件

条款1 范围, 歧异名词术语

1. 下列一般歧异名词术语施用于Merck KGaA (下文中所称之“Merck”)之所有交货, 服务及报价。买主藉由缔结合约正式承认其专属之应用。下列名词术语用于Merck和买主间之所有商业往来, 纵令其应用尚未再次明确议定。

其它买主的相反名词术语或买主和下列交货术语相异的名词术语并不为此合约之部分, 纵令Merck并不明确否决之且以对了解该买者相反歧异名词术不存任何异议的方式对买者进行交货。


2. 对包括此条款之下列名词术语的补充的增修为求效力必须以立约双方间之书面形式进行协议。

条款2 价格

1. 由买主所积欠之订货支付款项系依据交货当日所用之欧元订货价格外加开立发票当日以德国所用之流通税率进行索价。


2. Merck化学目录所给定之价格为不含流通税及任何货物税之净价。

条款 3 下单

1. Merck报价会不定期变更。


2. 买主之口头订购或买主以远程数据传送下单仅于Merck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且买主并未实时反对Merck之确认信件时方形成法律约束力。Merck之确认信件以法律约束力严格影响契约关系和交货范围内容。

条款 4 最低订购价格

对于订购价格少于最低1500,00欧元整(外加依据法律规定之流通税), Merck索取欧元150,00之毛费率处理费。

条款 5 交货

1. Merck对订购产品交货之责任义务隶属于Merck本身的收送货程序。若买主本身尚未收到递送之货物, Merck应告知。若无对Merck递送货物, Merck有权撤回合约。买主所履行之补偿费应就撤回购买合约之方式偿还。


2. 允许部分交货且得由Merck立即开立发票。


3. Merck于报价和订单中所给定之交货时间不具约束力。
 

4. 然而若约束交货底限系由Merck和买主间所议定, 则下列各项应适用:
不可抗力, 工业争端, 火, 机械故障等情况, 或其它Merck无需负责之情况, 所议定的交货底限可就此类情况之持续期间而延长。

若上列各项所造成之性能障碍持续超过2个月, Merck和买主皆有权就尚未履行之工作撤回合约。此期间届满前, 缔约双方不得因上列延迟情况进行撤回。

依循协议交货期的一种情况为买主提示履行合约义务, 特别是经协议之总支付款项以及, 若适用, 协议之安全条款。不履行合约之答辩则保留。


5. 源自Merck有关装箱尺寸或封包装型式之信息并无约束力。Merck本身依据讨论之需求选择包装方法和派送路线。依据德国包装法规的运送包装及所有其它包装不应收回。


6. 若订购产品必须派送, 则由账单上的Merck个别仓库完成而风险则由归买主。 Merck自由选择递送公司以及运送方法。产品从仓库发送之意外损失风险则由Merck交付于买主, 纵令运费已付。


7. 若订购产品之派送因买主需负责之情况而受到延迟, 产品意外损失之风险要由产品被Merck存放之时起交付于买主。若要交货的产品于买主延迟受领期间意外损失, 则Merck免除对其性能之责任。买主仍有义务付清款项。

若有受领延迟, 则因Merck而起之交货延迟的成本(in particular warehouse costs and charges)由买主唯一承担。


8. Merck无义务为订购产品加保,或为其就运输时之损害加保。

条款 6 纯度和稳定度信息

买主必须自己检查订购产品是否适用于预期目的。

Merck所交付之产品符合如目录或卷标所述之规格。若有相异之处, 则卷标上之信息是为判准。规格仅和指定之物质和价值, 药点资料和E数值上之信息有关。和稳定性相关之声明唯独和产品之合约情况相关。

给定之价值系基于Merck的测试规则。目录上所列出之一般产品物质数据仅作为信息且并非作为对交付产品之质量的约束声明。Merck对所提供之数据正确性并无法律义务。

生产药品, 化妆品制备或食品制备时, 依循常用医药规范, GMP指导方针及适用法律, 命令或其它法律条款乃买主之唯一责任。

Merck对药品, 化妆品制备和食品制备交付之产品使用不负有法律责任, 除非指定应用性已由Merck于交货目录中明确描述或于测试后认可。

条款 7 客诉, 担保及责任

1. 买主有义务于Merck交付产品立即抵达时进行检验任何缺陷或所交付产品之歧异, 且不晚于收受产品30天以上。

尽管由买主所作之立即且适当之检验必须于稍晚方能识别之产品缺点被发现时尽快由买主以书面方式告知Merck , 但仍不应晚于收受产品一年以上。

告知递送专员或第三方之客诉并非以约定形式构成通告而且无效。


2. 经声明和买主上列检验职责相对的缺点以及客诉之职责不适用于担保。


3. 本身所确定现有之缺点且经有效客诉传达赋予买主下列权利:

a. 若是材料缺失或标题缺点, Merck或可以补救缺失或交付一无缺点产品的方式选择提供后继履行。

买主对后继履行之特定形式不具权利。

若购买价格非以全额或部分方式付出, Merck或可让后继履行视买主付出购买价格的合理部分而定若宣称有缺点。

b. 只有当买主有权撤回合约或适当减少购买价格时后继履行亦不成功。

c. 买主或可以选择减少购买价格或撤回合约并要求补偿代替依据条款8之履行, 假若由Merck所选择之后继履行形式并不成功或对买主而言并不合理或买主已设定后继履行之合理底限尚未如期偿付。

假若问题形式或缺点或其它情况并无不同, 则在第二次不成功尝试之后后继履行被视为不成功。

假若后继改善或替代交货为合法客诉之结果, 则和条款5之交货期间相关的条款因而适用。

条款 8 赔偿

1. Merck对于非基于审慎或疏忽的操作或由其合法代表, 雇员或各类代理人所引起之违反职责并不具法律义务。而对于仅以样式指定之购买项目中的现存缺点亦如是。


2. 对Merck求偿不论其法律基础, 尤其是基于因义务和侵权行为而起的职责违反都不予考虑, 依下列规则之规定:

a. 根据民法(BGB)的法律条款, Merck对于因死亡, 基于由一名或多名其合法代表, 雇员或各类代理人之审慎或疏忽的职务违反所造成的个人损伤或疾病, 以及对于其它基于由一名或多名其合法代表, 雇员或各类代理人审慎或粗心疏忽的职务违反的声明负有法律责任。

b. 依据BGB之法律规定, 若要求权是基于由Merck所提供和购买项目质量或和一名或更多名Merck的法定代表, 雇员相关, 或各类代理商因疏忽而违反对实现契约标的有实质重要性之职责的保证受到受到侵害时, Merck对客户之索赔或退款有法律上的义务。

c. 若一名或多名Merck的法定代表, 雇员或各类代理商已违反职责为考虑客户的权利, 法定标地和利益以及不再由Merck对买主负责的性能时, Merck需负相似之法律责任。

d. 条款8(b)和d (c)中所规定之例, 由买主所要求之赔偿总额受限于可预见之契约典型损害。在任何案例中, 对间接发生之损害索赔, 例如损失收入, 则一概排除。

e. 因Merck而起之交货延迟事件中, 若于该延迟发生后所规定至少4周之后续交货期亦已消失且未完成交货, 而Merck对于交货之延迟有责任义务时, 买主方有权要求赔偿。

在Merck需负责之交货延迟事件中的买方赔偿要求受于对所造成之金钱损失达契约上典型且可预见之损害赔偿。

买方对交货延迟之进一步赔偿要求以及要求赔偿而非履行则一概排除。


3. 上列规定不应理解为对买主不利益之举证责任的变更过程。


4. 法定责任之排除并不适用于买方依German Product Liability Act所提出之要求。

条款 9 买主责任之告知


买主有义务告知Merck其所发觉和因所交付货物之使用而起之特定风险。

条款 10 付款

1. 购价应于无扣除额之发票日期30日内支付且必须由买方付款。


2. 若买主需对购价迟付负责, 高于欧洲中央银行(ECB)适当基本利率8%的滞纳利息必须加付于发票额总额。


3. 除无争议或不可上诉之请求权, 由买方所提出的扣压付款或对现有反诉抵缴则被排除。


4. 若现存环境让Merck有权依据BGB法规或合约条款撤销合约, 则所有由Merck对买方所提出的要求,不论是何种责任义务,皆应立即付款。

条款 11 不可抗力

1. 若契约不履行系归因于超出契约方之控制或特别因下列事由而起:
- 火灾
- 自然灾害
- 战争
- 扣押
- 一般性原物料短缺
- 能源消费限制
- 产业争议
- 或若由供货商因上列各项原因而引起之违约, 则契约方无须对契约义务不履行负法律责任。
此项规定适用于包含赔偿义务再内的所有契约义务。


2. 若依据条款11(1)契约履行因而受阻六个月以上, 则各方或可以书面终止的方式取消契约。

条款 12 所有权保留

1. 由Merck所递送之各产品在购价付清前和所有因商业交易而起的权利完全满足(延伸所有权保留)前仍为Merck之财产。

仅允许一般买卖过程中所有权受保留之产品买方的转售行为。在正规商业往来期间之任何情况下产品都不得作为担保品转移至第三方。


2. 付款于产品在一般商业进程所售出处发生时, 买主可因此将所有因买卖而起的权利转让给Merck。若遵循对Merck之支付契约, 则买主有权领受此项权利。若延长所有权保留(未来购价权利之转让), 转让第三人, 特别是信用机构,则不被允许。Merck随时有权请求归还并检查买方之销售文件并通知其转让之买主。


3. 若因进一步买卖而起之买方权利包含于目前帐目中, 则买主可因而将其对目前帐目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所转让之总额就是供货商对买主索取之销售中保留产品之价格。


4. 若买方财产受到扣押,供货商必须即刻受到发送执法命令复本以及该扣押产品是由供货商所递送且受所有权保留管制之认证保证文件的告知。


5. 若根据上述各节规定之担保物价值在可预见之未来将超出受担保之未决赔款总额20 %,则买方有权要求供货商放弃超额范围内之担保。


6. 所有权保留之的供货商权利主张并无法使买方免于履行合约义务。合约撤销时的产品价值仅依据Merck对买方现有之要求权索价。

条款 13 撤销权

Merck有权基于下列理由撤销合同:

a. 若和缔结合同前所做的假设相反,则显示买方并无信誉。缺乏信誉可能会自动被认定为和汇票或支票相关之拒付事件,买方停止付款或尝试对买方执行法律不成; 这不必然发生于供货商和买方之间;

b. 若证明买方提出和其信誉相关之不正确信息且该信息具有相当重要性;

c. 若受供货商所有权保留管制之产品由买方一般商业程序以外之方式售出,尤其是透过担保品让渡或扣押的方式进行。唯一的例外就是供货商在书面上已同意让渡;

d. 若依据BGB条款规定Merck有撤销合约之法定权利。

条款 14 履约地点和法院管辖权

1. 如果买方是一位企业家或公法法人或公法下之独立基金,则直接或间接源于合约之所有争议的专属法庭就是Merck(Darmstadt)的注册办事处。

所有合约义务则视为在Merck注册办事处执行。

源于买方和Merck间所缔结合约之所有索赔履约地点就是位于Darmstadt的Merck总部注册办事处。


2. 若合约之个别条款成为或者是完全或部分无效,则合约其余部分仍然具有效力。若于合约中发现未预期之遗漏亦适用。

若已经过考虑, 则完全或部分无效力的条款可被替代, 或合约中未预期的遗漏由一个适当的条款所填补,其依据合约之目的和意义尽可能合法且近似立约人之意向或预设立场。


3. 在任何情况,特别是还在国际递送情况下,则应适用德国法律(BGB)。

1980年11月4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法律则第二适用外国买卖业务。

上列规则优先采用依据CISG之规定

© Merck KGaA, Darmstadt, Germany,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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